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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章程
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 本协会定名为: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(简称纺机协会),英文名称: China Textile Machinery Association (缩写: CTMA)。
第二条: 性质
(一)本协会是由纺织机械器材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, 是社团法人;
(二)本协会是跨地区、跨部门、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全国性全行业组织;
(三)本协会不以经营获利为目的。
第三条:本协会的宗旨是: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,促进技术进步, 推动现代化管理, 推动全行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: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第六条: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(一) 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、收集和整理工作。在制订行业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、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。
(二) 开展国内外市场调研, 探索建立纺机器材商品市场方面的问题, 不断总结交流纺机器材企业转换经营机制,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经验, 促进行业发展。
(三) 推动结构调整, 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、技术合作等方面的问题, 组织交流、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经验, 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。
(四) 开展咨询服务, 组织信息交流活动, 出版通讯刊物,并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信息,指导企业生产经营。
(五) 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, 提高企业的素质。
(六) 发展与国外纺织机械制造商协会等民间组织的联系,开展经济、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,参与组织纺织机械器材来展和出展工作。在对外出口、利用外资、引进外资、引进技术等方面,协助企业进行工作 ,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,组织企业形成统一立场。
(七) 调查分析本行业企业税赋、产品价格情况,提出调整建议。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、监督、协调,保护行业平等竞争,维护企业利益。
(八) 组织协商订立行业规章、公约,并监督遵守。
(九)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, 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活动。
(十) 承办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纺织机械器材方面的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, 拥护本协会章程, 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 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。
(二) 凡在非团体会员单位中从事本行业工作的领导、专家、学者, 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的人员, 承认本协会章程, 由本人提出申请, 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。
(三) 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, 成绩卓著, 深负众望, 已离开现职的领导、专家、学者, 经理事会通过,授予荣誉会员。
第九条: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协会秘书处受理企业申请入会手续。由协会秘书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,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并由协会秘书处发文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和相关单位。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;
(三)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后在协会网站公布本届会员名单。
第十条: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有表决权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 有权参与协会管理,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  1. 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企业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有权登陆协会网站查阅相关资料。
  2. 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十一条: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, 执行协会决议, 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;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;
(三)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及各项合作;
(四)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发[2003]95 号文件规定我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:
以企业上一年全年销售额为标准,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,每年缴纳2000元;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单位,每年缴纳1500元;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单位,每年缴纳1000元;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单位,每年缴纳800元;年销售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单位,每年缴纳500元;销售收入按上年的年报为准。
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经秘书处批准后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。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保留其本届协会会员资格。协会秘书处取消其享受的会员待遇。
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: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原则上从三个会员中产生代表一人, 由地方协会 推荐产生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  1. 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3.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4. 决定终止事宜;
  5.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。

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出席会员代表表决,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赞成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

  1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  3.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4.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5.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  6.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7.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8.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9.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10.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: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条: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: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: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  2.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3.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4. 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5.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 6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: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: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:本协会理事长为本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: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  2.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3.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4. 对本协会工作有特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
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2.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3.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4.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5. 负责内部管理制度的起草、征集意见后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6.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7.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: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1. 利息;
  2. 所办实体的上缴利润;
  3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: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: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: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: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: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: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: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: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:本协会需要注销时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: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: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: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: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: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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